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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董公寺镇乡村旅游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汇川区董公寺镇乡村旅游协会。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企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董公寺镇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会员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董公寺镇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上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本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收集镇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开展乡村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乡村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镇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六、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乡村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
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董公寺镇乡村旅游规划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开展乡村旅游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容量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调整提出建议;
九、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职工培训,举办展览、抽样调查、安全检查等;
十、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以汇川区董公寺镇乡村旅游协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编辑有关本协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
十三、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收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现时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
有加入
本协会的意愿;
(三)
是董公寺镇的乡村旅游产业经营企业;
(四)
企业设立除符合国家注册登记政策外,还应具备本章程第八章的要求,承认并签订业主自律协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协会80%会员讨论通过;
3、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4、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
本协会会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3、
对本协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4、
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3、
完成
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接受
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6、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
本协会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
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
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5、
审议并决定
本协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6、
决定
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协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协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1——2名人员兼任
本协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要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参加本协会人员兼任,总人数人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审议
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3、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
领导
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协会对入会会员单位设立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基本设施要求——本协会乡村旅游户,必须具有宽敞的房舍,窗明壁净,室内铺有防滑地板砖或平滑的水泥地坪,有较大的露天绿地、游乐场所,成人、儿童健身、娱乐设施完善。每户有休息、住宿设施,房间内有彩电、空调、卡拉OK音响,无空调屋热天有风扇、冬天有火炉。有会议室及可供60人以上就餐座位、桌子、碗、筷的独立餐厅,区域内张挂灯笼彩旗,随时保持节日喜庆气氛。
第四十六条
卫生和安全要求——本协会乡村旅游户,必须配备相关防火消防及其它安全设施,有水上活动的还要有水上安全设施。饮食上,厨房明亮、宽敞,有冰箱、冷藏柜、消毒柜等贮藏保鲜消毒设施及灭蝇蚊鼠等设施,有男、女分开的水冲式厕所,所有经营场所无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场所有垃圾桶和专门保洁员,垃圾集中外运和掩埋。
第四十七条
环境美化绿化要求——创造乡村旅游优美环境,是我镇乡村旅游行业必须具备的建设基础条件,各乡村旅游业主应在符合政府统一规划前提下实施房前屋后的美化绿化,对已培植的树木花草及各种钓鱼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和加以改造。
第四十七条
统一服务标准——各乡村旅游户在接待工作上必须注意礼貌,热情待客,周到服务,禁止互相拉客,互相抵毁,杜绝出现任何不文明行为,必须保持崇高、文明的优质服务态度,全体业主及服务人员着装整洁,使用文明语言,注重形象,服务价格公开,维护董公寺镇乡村旅游“农家乐”、“乡村休闲山庄”发源地品牌。
第九章 乡村旅游协会成员单位授牌
第四十八条已开业并加入本协会的乡村旅游经营企业,由乡村旅游协会授给董公寺镇乡村旅游协会成员牌。
第十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会员业主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经协会指出,拒不改正者,给予以下处罚:
1、取消会员资格。
2、收会协会授予的
本协会成员单位牌子。
3、禁止在所有形式的宣传中对外使用本协会成员单位名义和带有“董公寺镇‘农家乐’”、“董公寺镇乡村旅游”字样。
4、不能参加董公寺镇举办的有关乡村旅游的各种宣传。
5、二年内不能再被吸收为
本协会会员第。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二〇〇五年六月一十四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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